发布日期:2024年3月07日 15:54:52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完字就有效了吗怎么办,离婚协议双方签完怎样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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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签了以后可以反悔吗

王幼柏律师团队介绍: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王幼柏律师领衔,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一审:(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60号

二审:(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1999年1月1日,袁丽(女)与熊海涛(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丽、熊海涛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熊海涛在唐武强所经营的彩*票店中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兑奖前一天),袁丽与熊海涛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2月26日,熊海涛在熊建伟、崔辉的陪同下到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兑奖,兑得税后奖金460万元并存人熊海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兑奖当日,熊海涛即分别向熊建伟、崔辉账户各转入50万元,次日向彩*票店经营者唐武强银行账户转入14万元。随后,熊海涛以本人名义缴纳220万元购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某万能型保险,另有46万余元转存于熊海涛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离婚后几天,袁丽从朋友处得知熊海涛中得巨额大奖,袁丽认为中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分得一半,但熊海涛强烈拒绝。2015年3月10日,袁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熊海涛的母亲曾炽秀以中奖彩*票系其购买为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熊海涛购买双色球中得巨额奖金460万元并故意隐瞒中奖事实,于兑奖前一天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登记。虽然熊海涛兑付彩*票奖金行为在离婚后第二天完成,但该彩*票系在离婚前购买并于当日获知中了巨额奖金,因此该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获得该彩*票奖金的一半即230万元。

被告辩称: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被告购买,而是由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且原被告协议离婚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述称: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购买,因春节期间不能兑奖,便委托原告熊海涛与儿子熊建伟、女婿崔辉一起去兑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奖彩*票归第三人所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袁丽与熊海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有固定工作,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茶馆收益及第三人曾炽秀的养老金共同用于家庭开支。本案讼争的彩*票虽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但应视为以家庭开支购买,彩*票奖金应作为曾炽秀、熊正国、熊海涛、袁丽的家庭共同财产为宜。彩*票奖金依法应当按照家庭成员曾炽秀、熊正国、熊海涛、袁丽4人进行分割。袁丽主张彩*票奖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彩*票系熊海涛购买,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第三人曾炽秀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奖金460万元属袁丽、熊海涛、第三人曾炽秀、案外人熊正国的家庭共同财产,由熊海涛支付袁丽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元,驳回袁丽、第三人曾炽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袁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曾炽秀购买而系熊海涛购买;袁丽和熊海涛虽与曾炽秀、熊正国共同居住,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购买彩*票的资金应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熊海涛、第三人曾炽秀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袁丽在离婚前即已离家,除身份关系外,袁丽在经济上与熊海涛、曾炽秀已无任何关系,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亦与袁丽无关,故袁丽应分得的彩*票奖金数额不应超过50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错误,应认定为熊海涛购买;认定熊海涛所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袁丽和熊海涛与其母曾炽秀、其父熊正国的家庭共有财产错误,应认定为袁丽和熊海涛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海涛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丽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应视为袁丽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故此,袁丽请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熊海涛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得奖金460万元属熊海涛和袁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熊海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丽彩*票奖金230万元;驳回袁丽其他诉求;驳回第三人曾炽秀的诉求。

1.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一方离婚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wu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夫妻共同债权未做分割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刘某诉王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仍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未做分割,对另一方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债权。

1.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同样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没有区分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实际生活中,在离婚当时查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容易。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未对全部财产作出处理,是由于一方的隐藏、转移等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并非是另一方对不知情部分财产行使了处分权,故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离婚之情形。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2.离婚过程中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方法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者为了预防当事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之诉的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如果对方有隐藏、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则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诉讼角度来看,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wu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提醒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前述行为时要注意固定或留存相关的证据。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wu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wu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协议书可以网上签字吗

网上不可以签字离婚。法定离婚方式只有两种: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可以直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三、双方签了,离婚协议2年后还有效吗

1、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2、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3、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4、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5、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6、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7、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8、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9、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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