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如果离婚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理离婚证和离异男不给看离婚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迁移,如果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该前提下,只有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属于当事人的前提下,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否则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起诉状等;
2、向当事人的原配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办理),再迁移孩子的户口。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
第三十五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二、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不给户口本迁移户口怎么办
一,双方先协商迁户到女方,请男方配合。
二,协商不成,拿着离婚的东西(协议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的拿调解书,判决书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给户籍民警讲清对方不配合迁户,一般情况下,民警会审核离婚协议上关于抚养权的约定,直接办理。负责任的会给对方打个电话,问清态度,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配合,再直接办理(就不会要求提供对方户口本一类的东西)。
以上只针对市内一趟办结不要准迁证的情形。如果跨省市,请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民警解释为准。
三、离婚后对方拒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该条规定就是探视权行使以及探视权受限的法律依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案件在执行上往往阻力重重。在法院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方必须在某时将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时将孩子送回某地,以实现起诉人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告诉记者说这是很难做到的,一是因为探视子女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闹离婚”而彼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探视子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必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二是因为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证判决执行。因此,只在判决书中抽象强调如何处理,如果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官又不可能强制将孩子交给要求探视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的一幕。因此可以说,离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传染病,法律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加强人们对探视权的认识,告知人们特别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一项权利,同时还是离异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正确的行使权探视权,才能确保对子女健康的成长。如果对方不予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相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签署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可以的话还是协商解决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咱们毕竟都是为了孩子,不是么。答案满意的话请给分
四、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孩子的户口迁出怎么办
该前提下,只有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属于当事人的前提下,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否则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起诉状等;2、向当事人的原配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办理),再迁移孩子的户口。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二,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5〕86号):第三十五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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